第一条 根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基础部督导工作制度。
第二条 基础部教学督导组,由基础部党政联席工作会议提名,由基础部主任任督导组组长,报学院教务处审定成立。
第三条 督导组对基础部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基础部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基础部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
3.受基础部的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教学督导组成员深入教研室、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