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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首页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7 05:05: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济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在经济管理中的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相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第三条  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科学合理地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五条  学院预算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

第七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教学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第九条  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

预算由学院财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建议,以及财力可能,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预算草案经院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董事会休会期间由董事长先行批示,董事会召开时追认。

第十条  预算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积极稳妥,应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的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考虑到科研经费收支的确认有很大难度,预算内容可暂不编制科研事业收支预算。

十一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医疗费拨款等。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预算。

4、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预算。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6、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务费、设备购置费、折旧费、资产使用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可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等。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语音中心、计算机中心、电教中心等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任务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勤、助、补、减,学生医疗、学生活动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2、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告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需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及学院章程对学院的预算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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